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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4-11-11 01:5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江苏省张家港市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江苏省张家港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张家港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张家港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部门推荐、专家评选等程序,2021年度张家港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出炉。此次评出的十大典型案例,覆盖商标、著作权、特殊标志等领域,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案件,涵盖食品、防疫物资、服装鞋帽、进出口货物及游戏版权等重点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展现了张家港市在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案例1 某医疗科技公司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口罩案

【典型意义】

奥林匹克五环是国际奥林匹克标志,属于特殊标志,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本案的查办,提升了广大群众对冬奥会图案、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的认识,引导群众自觉树立保护冬奥会知识产权意识,严厉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同时,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零容忍”,有效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

案件2 某超市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构成商标侵权案

【案件简介】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一家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水果销售区待售的部分“赣南脐橙”上贴有“绿色食品”字样的标签,但没有企业信息码和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字样,该超市无法提供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证明。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合法真实的绿色食品标志不仅在产品包装物上有绿色食品图标,还有企业信息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网可以核实认证产品的相关信息。本案中经营者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随意张贴“绿色食品”标志,不仅误导消费者,更是侵权行为。

案例3 某餐饮公司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案

【案件简介】

原告苏州某亮餐饮公司系“隋炀帝”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该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及推广,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亦对外进行商标授权加盟使用。某亮餐饮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将“隋炀帝”商标名称设置为网站关键词,用户通过某款特定的搜索引擎检索“隋炀帝”商标名称,搜索结果首位展示的内容摘要均显示“隋炀帝炒饭”,但该链接指向某网络公司网站。点击该链接,网站内容是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炒饭加盟广告,并未出现“隋炀帝”商标。某亮餐饮公司认为,被告将“隋炀帝”商标用于网络在线广告推广,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关键词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对相关公众而言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该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且网站内容是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炒饭加盟广告,当原告潜在客户在网络搜索涉案商标时被引入被告网站,易导致混淆,使原归属于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某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两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定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侵权,对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保障商标权人权益,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司法导向作用。

案例4 某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侵权产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6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工地上有279卷“宏源”牌弹性体改性沥青化学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在用,后经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防水材料均为侵犯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权产品予以没收,并处25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购买使用侵权商品行为的界定。首先,在包工包料的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既采购材料,又负责材料的安装使用,其使用侵权产品具有经营性目的,不属于一般消费者;其次,承揽人将其购买的侵权商品用于施工并成为最终成果的一部分交付给委托人,其取得的价款中包含有侵权商品的对价,侵权商品所有权随工程成果的交付一并有偿转让,委托人与承揽人本质上是买卖法律关系,其行为符合销售行为特征,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承揽人使用侵权商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5 某服饰店侵犯Champion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区别于一般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商业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服务性商标的行为,该类行为对消费者的欺骗性更大,更易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李鬼”冒充“李逵”的行业乱象,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对该领域案件的查办也具有典型示范效应。

案例6 某服装店销售剪标尾货处理不当构成侵权案

【案件简介】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某服装店销售假冒海澜品牌服装,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服装店展开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了一批侵权的海澜之家服装、皮鞋、皮带,涉案货值近万元。经查,该服装店仅对部分记录商品名称、型号、厂家的标识进行了涂抹处理,商品上的商标未作剪标处理,未能完全切断商标标识与商品之间的联系。据该服装店负责人王某称,上述侵权商品均是海澜之家剪标尾货,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该服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服装店作出没收侵权服装和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服饰尾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服饰尾货领域的侵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本案的查处对经营尾货的商家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7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出口侵权手套案

【案件简介】

2020年12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接北京瑞京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京公司)投诉,反映张家港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丁腈手套。该局根据案件线索深入调查,成功查实该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权利人瑞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在常州印制含有瑞京公司商标的合格证等资质证明,在石家庄等地采购其他品牌或无品牌的丁腈手套,在南通进行集中贴牌加工改换包装,最终在上海浦江海关出口产品至东亚某国的违法事实。涉案丁腈手套共计475.6万只,涉案金额47.5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2.46万元。当事人在未经瑞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购非瑞京公司的产品,通过改换包装,假冒瑞京公司商标的方式出口该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该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是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以来查办的首例出口防疫物资侵权案件,也是首例无实物可鉴定情况下查证属实的侵权假冒案件。该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充分发挥了部门联动和长三角执法协作机制,该案的成功查处,强化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意识,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及出口物品管理秩序。

案例8 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简介】

2020年3月,张家港市文体广旅局、公安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完美大话游戏资讯网” 网站有大量《大话西游》私服广告,并提供开设私服的收费服务。经查,自2019年1月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主的涉案犯罪团伙,设立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大话西游》著作权人许可,在“完美大话游戏资讯网”上进行《大话西游》私服推广,采用招收代理负责私服推广、运营,提供服务器支持、后台管理、资金结算等一条龙服务,运营“玫瑰西游”“疯子大话”等三十余个不同名称的《大话西游》私服牟利,非法运营金额逾千万元。由张家港市文体广旅局、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涉案的福州公司、广告推广、代理等人员实施抓捕,共抓捕犯罪嫌疑人52人。2021年6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判,共判决27人,其中26人被判决犯侵犯著作权罪,1人被判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人员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事处罚,累计并处罚金446.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26.6783万元。

【典型意义】

通过搭建私服游戏非法获利的行为,对游戏权利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侵犯了游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私服游戏未接入实名认证与防沉迷系统,极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该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强。案件的成功破获和审结,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效衔接的成功范例,彰显了全力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净化了文化市场环境。

案例9 张家港海关查处福建某公司出口侵权轴承案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15日,福建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带座轴承、关节轴承至印度尼西亚。经海关查验,发现有72套带座轴承使用了“TR”标识,以及10套关节轴承使用了“LS”标识。经确权,商标权利人东莞市TR轴承有限公司以及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以上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张家港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经查,当事人出口的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2021年6月22日,张家港海关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使用“TR”标识的72套带座轴承以及使用“LS”标识的10套关节轴承,并处罚款人民币566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中国制造”正在向“中国智造”迈进,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技术积累,创造了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打响了国际知名度,但与此同时,也引来了不法仿冒者的觊觎之心。本案中,福建某公司在出口环节被查扣的这批轴承具有标识隐蔽、数量多、鉴定复杂的特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海关提醒,进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要加强对购销环节货物来源的审核,进一步防范进出口货物侵权风险。

案例10 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叶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简介】

2019年至2020年11月,叶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张家港市锦丰镇协仁村、交通村等处,使用“尖庄”“绵竹大曲”等低价酒灌装入回收的高价白酒酒瓶并冒用注册商标标识等方式,生产假冒“”“剑南春”“古井贡”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销售给陈某、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2020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叶某制作的假冒“五粮液”白酒13箱66瓶、假冒“梦之蓝”白酒26箱、假冒“海之蓝”白酒28箱3瓶、假冒“剑南春”白酒42箱4瓶、假冒“天之蓝”白酒2箱6瓶、假冒“古井贡”白酒3箱、假冒“国缘”白酒36箱、假冒“茅台”白酒9箱4瓶。叶某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32万余元。张家港市检察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叶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中,严格履职,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注重保护,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并守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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