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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吓人,出租屋内1000台手机同时刷流量

   日期:2024-11-10     作者:n19v1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tiush.xhstdz.com/mobile/news/3871.html
核心提示:电商直播间“人气爆棚”,真实下单量却寥寥无几;网上“好评如潮”,现实却大跌眼镜;影视剧还没上映,观众点评却先上线……在网

太吓人,出租屋内1000台手机同时刷流量

电商直播间“人气爆棚”,真实下单量却寥寥无几;

网上“好评如潮”,现实却大跌眼镜;

影视剧还没上映,观众点评却先上线……

在网上,很多“蹊跷事”的背后或许都是网络水军在作祟。

近日,贵州公安成功打掉一“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涉案金额470余万!现场图片惊呆网友:在简陋的房间里,1000余台手机排列得整整齐齐正在努力“工作”。

这是为直播间提供虚假人气的查获现场。

今年10月下旬,贵州毕节七星关公安在网络巡查工作中收到线索,有人通过互联网销售平台,为商家提供有偿转发、评论、点赞等“网络水军”营销业务。经过秘密走访调查,民警发现,辖区群众张某曾经经营过网络传媒公司,一直致力于短视频、直播等网络新媒体平台的运维,但最近却与妻子窝居家中,并大量购入老旧手机、聘用他人务工。

获此线索后,当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分析研判,长期以来,张某聘用多人,自建多个网站平台接收订单,为网络社交平台的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等提供数据增长服务,以此谋取非法利益。

掌握相关犯罪事实后,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民警统一开展收网行动,于10月30日在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麻园街道辖区,一举捣毁两个犯罪窝点,抓获张某、葛某在内的共10名涉案嫌疑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葛某与张某为夫妻关系,2人从事自媒体运营工作,葛某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很多广告公司及接触到一些刷量平台,发现“评论点赞”“占榜”“投诉举报”可以轻松获利,遂萌生出代客“刷量控评”的想法。

于是,2人便共同出资购买设备,组建网络公司,并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账号,在互联网社交平台招揽“转赞评”等营销任务单,利用刷量平台为有需求的商家提供虚假的交易量、关注量、浏览量及评价量等引流服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自2022年以来,该“网络水军”团伙使用2000余个账号在抖音平台发布虚假评论、点赞、转发8000余万次,经营流水47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葛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涉案人员被批评教育,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因流量“变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网络水军”乘势而上,通过“刷量控评”为商家制造虚假热度,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容易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里有人不禁会问

“网络水军”刷单对我们具体有什么影响?

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

来了解一下“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

01

损害公平公正

“网络水军”通过虚假账号发布虚假信息,控制网络舆论,导致真实信息被淹没,影响社会公正评价。

02

影响社会稳定

“网络水军”通过制造谣言、煽动情绪,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社会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03

破坏网络生态

“网络水军”通过大量虚假信息和恶意攻击,扰乱网络秩序,影响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04

侵犯个人隐私

“网络水军”通过人肉搜索、恶意攻击等手段,对个人隐私以及个人造成极大伤害。

05

破坏网络安全

“网络水军”的攻击行为往往伴随着大量的恶意代码和病毒,这些病毒会对网络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使网络遭受破坏和攻击,严重威胁网络安全。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引流”“舆情敲诈”“有偿删帖”“刷量控评”是违法犯罪行为,网民切勿以身试法。贵州公安将继续保持对“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击,进一步压缩“网络水军”生存空间,着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公平公正、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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