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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通知

   日期:2024-11-10     移动:http://tiush.xhstdz.com/mobile/quote/73192.html

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定于2024年5月25日举行。通知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根据工作安排,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定于2024年5月25日举行,为做好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4.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1.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2.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被认定为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报名程序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交费和下载准考证等环节。

(一)提交报名信息

2024年4月7日9:00至4月19日17:00,考生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ccm.mct.gov.cn)的考试报名入口提交报名信息。考生须按照考试要求和平台提示,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扫描件等。上传信息材料的具体要求参见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报名平台。

考生上传的信息资料将用于制作准考证、考试入场核验及考试合格后制作资格证书等,请务必在提交报名信息前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考生报名信息提交后,不予变更。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造成的无法考试、证书信息错误等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交费

考生可在报名信息提交后登录考试报名平台交费,交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0日17:00。考试费用共计130元/人(每科目费用标准65元/人,不接受单独科目考试及交费)。报名人员完成交费后,报名信息不得更改,且报名费不予退还。

(三)下载准考证

2024年5月20日9:00起,考生可登录考试报名平台下载准考证并自行打印。未交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此次考试资格,不能下载和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和《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两个科目共120分钟。在120分钟的考试时间内两个科目连续进行,科目间隙不休息。《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大纲》将通过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ct.gov.cn)发布。

四、考试时间

2024年5月25日10:00—12:00

(《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10:00—11:00)

(《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11:00—12:00)

五、考点设置

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在全国各地省会城市及部分其他城市开设考点。考生可在报名时自行选择,报名成功后不可更改。最终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考生不得在多地重复报名。

六、考试结果公布

考生完成两个科目考试并提交试卷后,系统将自动显示考试成绩。文化和旅游部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考试结果以两个科目的单科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2024年6月25日9:00起,考生可登录考试报名平台查询考试合格分数线。

七、证书核发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及时关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关于证书核发的公告,并及时申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八、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要求

1.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应使用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报名。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应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报名。

2.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其他要求与内地(大陆)考生相同。

(二)报考提示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组织,无指定教材,不组织培训,未授权任何单位开展报名、培训等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相关的业务。

(三)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缓冲期调整

考虑到近年来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实际情况,决定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缓冲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缓冲期内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视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

九、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组织部署、准备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顺利举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将考务责任落实到岗,确定负责部门和专门工作负责人,做好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沟通联络工作,加强考前巡查准备,妥善处置并上报突发事件,保障考试顺利举办。

(二)规范考务管理。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好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严肃考场纪律。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5日

(咨询电话:021-61948890,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

资格认定考试大纲

概述

一、考试性质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的国家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目的是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演出经纪职业的基本素养、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考试科目

考试设置两个科目,分别为《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和《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

三、考试方式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采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每个科目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共50分),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判断题20题(每题1分,共20分)。

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

第一部分  思想政治

一、基础知识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历史地位。

2.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意义。

3.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关于文化和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

4.“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意义。

5.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6.“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7.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9.习近平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论述。

二、文化工作方针政策

1.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重要精神。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主要内容。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主要内容。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关于“中华文化数据库、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文化大数据体系、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的论述。

三、“四史”和国情

1.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基础知识。

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重要精神。

3.2023年3月以来国内外时政大事。

第二部分  法律基础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关于我国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基本国策,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国旗法》关于国旗图案,升挂国旗,使用国旗的规定。《国歌法》关于国歌名称,奏唱国歌,使用国歌的规定。《国徽法》关于国徽图案,悬挂国徽,使用国徽的规定。

二、《民法典》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定义和范围,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用工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纳税义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纳税义务的规定。

四、卫生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举报制度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五、安全法律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义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团体、企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许可,单位和个人火灾报警和救援义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娱乐场、运动场等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的处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处理规则。

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规定。

《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合理使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时对作品著作权人应尽义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的规定。

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法律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停留居留、调查和遣返,外国人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定义,就业许可申请与审批,劳动管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的规定。

八、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作品,作品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分类提示,禁止招用童工和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规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定。

九、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和劳动争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规定。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审理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与管辖的相关内容。

十一、公司规范法律制度

《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形式变更,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相关内容。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爱国主义教育法》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实施措施、禁止行为的规定。

《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烈士的历史功勋,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的规定。

《广告法》关于禁止虚假广告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内容的禁止性情形,广告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特殊要求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遵循的原则,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所承担的义务的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关于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的规定。

演出市场政策和经纪实务

第一部分  演出市场政策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演出市场基本概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营业性演出的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应当坚持的原则。营业性演出的概念和具体形式。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概念、业务范围等。

(二)营业性演出主体设立审批规定

1.文艺表演团体

内地投资者及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审批时限规定及信息变更的有关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的有效期。对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文艺表演团体的权利义务。

2.演出经纪机构

内地投资者、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及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及审批时限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机构)的有效期。港澳地区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的权利义务。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内地投资者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备案层级。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及审批时限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变更有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

4.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的备案规定。个体演出经纪人的从业范围。个体演员可以举办或参加演出活动的类型。

(三)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规定

1.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主体

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可以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的主体;可以申请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及其应当符合的条件;可以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

2.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要求

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层级、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时限规定。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层级、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时限规定。变更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的有关规定。演出活动消防安全、现场秩序方面的有关要求。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有关规定。 

3.营业性演出活动内容要求

营业性演出在广告宣传方面的规定。营业性演出内容的禁止情形和管理规定。

(四)法律责任

1.违反主体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规定。

2.违反演出活动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措施。对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隐瞒近两年违规记录,提交虚假声明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处罚规定。对演出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对假唱、假演奏、为假唱提供条件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3.个人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变更登记时,对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及对当事个人的从业限制规定。

二、相关规范文件

(一)演出活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81号)中跨地区巡演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办理渠道和具体办理流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定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中关于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管理要求、票务管理机制、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办市发〔2018〕2号)中对模仿秀演出的审批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中对演出新业态的监管原则,对在剧院等演出场所提供现场文艺表演播放、在线演出等新业态的管理规定。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91号)中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定义,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取得的资质,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管理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号)中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经营资质、报审报备要求、内容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等。

(二)境外演员出入境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中短期工作任务的定义、短期工作人员申请入境的基本办理程序。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指引》(办市发〔2015〕1号)中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

(三)演出市场信用管理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的适用范围,失信主体认定情形,文化市场失信主体管理措施,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等有关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办市场发〔2022〕172号)中对信用修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信用修复的工作流程、申请材料及信用修复培训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演出经纪实务

一、演出经纪人员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129号)出台的背景;演出经纪活动的概念和范畴;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有关规定;演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对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办市场发〔2022〕148号)中关于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办市场发〔2022〕151号)中关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发、注销等业务的办理规定。

二、演出经纪业务

(一)演出项目经纪

演出策划、演出制作、演出市场营销、演出合同管理、演出风险管理、项目报批等演出项目经纪的基本内容和业务流程;国际演出经纪惯例,国外演出项目的引进和国内演出项目赴海外演出的市场运作要点等。

(二)演员经纪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中关于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和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对演员的管理职责,做好粉丝正面引导的相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工作者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的通知》有关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对明星代言活动应当坚持的原则及具体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广电发〔2022〕36号)的适用范围、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及禁止情形,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责任等。

(三)演出票务经纪

《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2017〕15号)中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的资质,应当承担的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演出经纪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出台背景;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和演员经纪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在演出活动中的管理内容和职责;关于演员经纪公司的执业范围,规范演员从业行为的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演出活动的监管要求。

《中央文明办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中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举措。

四、演出安全与应急

(一)演出场所及舞台安全常识

《演出场馆设备技术术语 剧场》(WH/T59-2013)中剧场专用设备、剧场及其组成部分、剧场类型等内容。

《演出安全》(GB/T36729-2018)中的术语定义、分类、演出安全规程、演出安全规范、演出事故分类、演出安全分类等内容。

《剧院演出安全等级分类》(GB/T36728-2018)中危险源识别、事故等级分类、防护等级分类、隐患等级分类、危险指数评估、演出安全等级分类等内容。

《舞台机械 刚性防火隔离幕》(GB36726-2018)中刚性防火隔离幕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主要组成部分的要求、验收测试、操作与维修等内容。

《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GB∕T36731-2018)中工艺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监督检验规范》(WH/T92-2021)中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监检与检验实施、过程监检、验收检测以及记录与报告等内容。

《演出安全 第6部分:舞美装置安全》(WH/T78.6-2017)中适用范围、分类、安全技术要求、管理规范、操作规程;《演出安全 第7部分:舞台威亚安全》(WH/T78.7-2021)中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设计审查与过程监检及验收检验要求、使用与维护要求等内容;《演出安全 第9部分:舞台幕布安全(WH/T78.9-2017)中术语和定义、分类、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规范以及使用事项等内容。

(二)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文市发〔2012〕27号)中关于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情形和应急处置措施。

《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中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中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文学艺术基础知识和演出市场概况

(一)文学艺术史基本知识

中国文学史基础知识;中外音乐史、舞蹈史、戏剧史基础知识;中国戏曲曲艺史基础知识。

(二)舞台艺术基础知识

舞台艺术分类;舞台艺术专业术语。

(三)演出市场基本情况

中国演出市场发展新趋势、新业态;演出行业重要活动、重要奖项。

注:

1. 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加书名号,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

2.若无特别说明,考试大纲所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指截至2024年1月31日的生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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